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商品,先要看是否具备处置条件,如果属于禁运禁售的商品,由于不能处置,自然也不会涉及税收问题。如果符合处置条件(例如可以公开拍卖)的,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。
1. 具备拍卖条件
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,具备拍卖条件的,由执罚部门或者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,公开拍卖。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交,不予征税。
但是,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,应照章征收增值税。
2. 不具备拍卖条件
此时应当由执罚部门、财政部门、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,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。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,销售渠道变价处理。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,不予征税。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,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。
总结一下,国家拍卖罚没商品,取得的收入应当进国库,再去交一次税,这个就是左手倒右手的事情,完全没有必要。但是,如果有第三方介入,有正常或者专门的销售渠道的,此时作为销售方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,其销售所得当然要交税了。
所以,判定是否要交税,就看有没有除了国家单位之外的人参加即可,实在拿不准的,最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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